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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长沙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6-13 Tag: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高新管发〔2007〕34号
各局(室)、中心、总公司,东方红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长沙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长沙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鼓励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发展,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励,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机构通过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奖励。

第四条 长沙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框架内的服务机构包括:

(一)经管委会和开发银行认定的统贷统还机构(以下简称“统贷统还机构”)。

(二)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财政贴息的受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系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年纳税有较好增长,年新增纳税达到贷款额的5%以上;

(三)按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四)企业贷款中,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上限为1000万元,且须经高新区管委会事前认定;贷款贴息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和承贷(承保)及投资的能力,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所贷款(担保、投资)项目须是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并经高新区管委会事前认定;

(三)按第六条(二)款所界定范围,统贷统还机构、担保机构的当年统贷额或担保贷款额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担保机构的税收关系须在高新区;投资机构对初创型企业的风险投资总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未达标准,不予奖励。

第三章 财政贴息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根据受贷企业新增税收情况,高新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额(不包括罚息等非正常支出)的40%的贷款贴息,但同一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支持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额的100%。贴息比例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年新增纳税达到贷款额的10%以上(含10%),贴息比例为40%;年新增纳税为贷款额的8-10%(含8%),贴息比例为30%;年新增纳税为贷款额的5-8%(含5%),贴息比例为20%。

第八条 对统贷统还机构的奖励,属统贷统还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其仅承担推荐及服务职能,按银行直接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按实际担保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为统贷统还项目担保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机构的奖励,按不超过其对初创型企业风险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他范围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财政贴息与奖励,均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过批准的财政贴息和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分局直接拨付给受贷企业和平台服务机构,拨付日期为每年3月31日以前。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财政贴息须提交材料:

(一)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加盖公章,附申请报告);

(二)贷款项目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推荐书;

(三)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缴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机构申请奖励须提交材料:

(一)统贷统还机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

1、平台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平台服务机构贷款(担保)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

3、贷款(担保)项目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推荐书;

4、上一年度内办理完毕的有关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担保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二)投资机构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平台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投资项目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推荐书;

3、风险投资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及风险投资项目的事前认定,按项目进度情况,应及时报产业发展局,由其出具推荐书备查。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受贷企业、平台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奖励,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由产业发展局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局商财政分局复核后,提交由分管产业工作的领导主持,产业局、财政分局、统计局、创业中心、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局将专题会议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和单位、部门。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财政贴息、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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